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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全区教育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镇(乡)、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
2、研究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境)内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贷款、捐款;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4、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对各镇(乡)、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5、统筹管理全区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6、负责区属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镇(乡)教辅室和中心级别学校的干部管理;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全区中小学(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和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劳动人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师职称评聘的有关工作。
7、管理全区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中段、义务教育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8、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审核工作,对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助社会力量办学校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批招生计划。
9、管理全区教育系统对国(境)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工作。
10、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1、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12、管区属学校(单位),指导有关教育工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13、指导全区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后勤改革工作。
14、协调指导全区中小学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