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学年第一学期规范办学行为自评复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督导科   日期:2015-12-02   来源:鄞州区教育网
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各挂牌学校责任督学: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评估的通知》(甬教督〔2014〕339号)精神,本学期将继续对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达成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自评工作

要求各校以评估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对照“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深入地自查本校各年级、各学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对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开齐开足课程、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排名、不占用学生午休和自修课时间集体上课、开展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范使用教辅资料等方面加强自查自评。自评工作要求在本学期第15周(12月7日~11日)完成,填写好《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自评复评表》(附件)的自评部分内容,并将自评结果在学校网站上或学校宣传窗内公示。

二、区教育局复评工作

各挂牌学校复评工作由各自AB角责任督学共同承担。各位责任督学在学校自评基础上,通过实地察看、资料查阅等方式做好复评工作,复评工作要求在本学期16周(12月14日~18日)完成。各个督学责任区组长负责收齐填写完整的《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自评复评表》(附件),于12月底前,通过局信息平台打包发送给督导科丁才龙老师。

附件:义务教育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自评复评表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