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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鄞教基〔2018〕182号

作者: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鄞州教育网   文字显示:[ 放大 | 缩小  ]  视力保护色:


各直属单位、教辅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办:

  《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其适龄子女在我区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是指当年拟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注册电子学籍的,不适用本办法。

  为子女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简称入学申请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以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为补充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渠道,积极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第二章   入学办法

  第四条 区教育部门每年完成户籍在我区或父母住宅房产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视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以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或镇(街道)为区域统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在我区居住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我区有稳定职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可通过参加积分(积分采用鄞州区流动人员量化积分,下同)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区内学校起始年级的申请。

  第五条  不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建议家长安排子女回原籍就学。

  第三章   积分申请入学

  第六条  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父母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在我区连续居住一年及以上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 父或母一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3月底,已连续按月参保一年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小学入学年龄超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和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书,并且截止入学当年3月底,父母双方在我区连续居住两年及以上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两年及以上,父或母一方在我区连续按月参保两年及以上,无中断,社保补缴无效。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申请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的积分申请、获取依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96号)严格执行。

  第八条  积分入学申请程序

  1. 入学申请人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96号)要求,持相关材料在申请入学当年的3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积分申评服务窗口办理积分审评手续。

  2. 窗口人员受理核对后,退回原件,按规定启动综合积分申请程序,并在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内通知入学申请人领取本人综合积分确认单。

  3. 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人凭综合积分确认单(原件)和相关报名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验审点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积分申请入学学位分配办法

  1. 直属学校学位分配由区教育局统筹,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其中,城北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地在东郊街道、福明街道、白鹤街道、百丈街道、东胜街道、明楼街道、东柳街道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城南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住地在钟公庙街道、中河街道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其他学校的学位分配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各教辅室分别具体负责居住地在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东吴镇、五乡镇、邱隘镇、云龙镇、横溪镇、姜山镇、下应街道、潘火街道、首南街道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2.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城北、城南学区之间的学位调剂,其他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安排本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学位调剂。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如出现入学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入学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两者积分相加之和,高分者优先安排。

  3. 如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则调剂到本区域内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读。

  第十条  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学资格的流动人口子女,由入学申请人陪同,在规定时间内到分配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分配的,视作自动放弃学位,不再另行安排。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学校必须及时为已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建立学籍档案、注册电子学籍。

  第十二条  小学新生入学必须凭有效的身份证号注册取得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升入初一的学生必须是电子学籍在册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各类义务段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施行期间,如与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教育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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