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教育局   日期:2018-10-26   来源:鄞州教育网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激发流动人口参与鄞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26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鄞州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标体系

  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基础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基础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

  四、运作模式

  区流动人口办公室负责全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以及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各有关审核、评分单位根据《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要求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并落实专人负责,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和投诉举报答复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适时出台公共租赁房申请、随迁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创业就业扶持等优质公共服务政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赋分办法(应明确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基础上,可向区流动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得赋分项目赋分主体资格。

  各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积分申评表)要求,具体开展量化积分的申请受理、资料确认、信息录入、高拍上传、按需流转等工作,并通过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逐步推进我区现有信息化平台及其数据资源的整合利用,努力创造条件优先应用系统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分”指标项目通过批量数据比对或数据拷贝的方式实现系统自动审核评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指标项目通过审核单位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审核评分,“实地审核评分”指标项目须由审核单位实地查看审核后予以评分。“人工核查评分”指标项目由审核单位通过人工核查相关数据库、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评分。

  五、操作流程

  按照 “本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标准、分别应用”的原则,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由各镇(街道)所设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审核评分单位并联审核评分,各赋分主体自主赋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评材料准备

  自愿参加量化积分申评的流动人口需提前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中可以申请加分申评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窗口受理流转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设立的服务窗口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填写《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表》,并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以及申请加分申评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原件,确保人证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专属积分档案号,当场完成申请人提交所有资料的高清拍照,并打印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受理回执应包括受理时间、评分期限、积分查询复核途径及E乡APP下载渠道等内容。原则上各镇(街道)窗口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档案上传至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系统并流转至相关审核评分单位,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流转至各有关赋分单位、镇(街道)、村(社区)。每年的窗口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三)并联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单位在收到镇(街道)窗口流转的电子档案后,应根据《宁波市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对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所有审核评分单位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联评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

  (四)赋分单位赋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在通过申请获得赋分项目主体资格后,按照审核通过的赋分办法,由成员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对流动人口进行自主赋分。赋分单位通过E乡平台赋分端进行赋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赋分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

  (五)量化积分时效

  由于流动人口积分申评工作中量化积分项目多、动态变化差异大,为客观评价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情况,使流动人口能更好地享受“优者优待”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持续引导和激励作用,我区量化积分时效按照“按需申请、即时评分”的原则,即由持证人按积分应用需求和在积分应用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量化积分申请,经相关评分赋分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分期限的,向申请人说明)联合审核评分、赋分后获得积分,并按照鄞州区积分应用部门的要求及规则加以应用。

  为方便流动人口再次或下年度继续申请量化积分申评享受相关优质服务,凡是已经提供过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在不影响积分审核评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评人再次提供;确有影响的,受理窗口应告知流动人口在积分应用部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如有新增加分项目的需流动人口补充相关材料。

  (六)积分查询与复核

  持证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评后,可通过E乡APP或镇(街道)受理窗口实时查询当前得分情况,对申评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审核评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审核评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七)投诉举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评人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和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模块或专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六、积分应用

  积分应用主要是指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及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流动人口预期需求等因素,对流动人口通过量化积分申评获得的个人积分,在政策操作层面加以灵活应用,以更好地体现梯度化的方向,更好地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保证持证人享有我区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下,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随迁子女就读优质教育、公共租赁房申请、创业就业扶持等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在制订配套政策后,要及早公布,加强宣传解释,使流动人口能更好地领会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适用范围,是指鄞州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区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年度鄞州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及最低落户分值。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可自愿申请积分落户,在达到我区最低落户分值的,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项目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评分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鄞政办发〔2017〕196号----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