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2019年小学招生公告

作者:鄞州区教育局   日期:2019-04-09   来源:鄞州教育网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9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中小学招生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在鄞州区或实际居住在鄞州区且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学龄儿童。

  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四、报名时间

  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确定辖区内学校具体报名时间、地点,须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五、报名办法

  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的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具体网址详见各校招生公告)。

  六、录取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录取办法和顺序如下:

  原则上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

  集团化学校有校区招生满额时,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内调剂。

  1.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1)、(2)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2.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报名并统筹安排入学。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到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25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中指定的学校(幼儿园)名单已作相应调整)。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报名,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2)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3)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后户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入学前在本区内办理延缓入学后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5. 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 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七、工作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公民办学校于招生公告发布前一周将招生简章上报至所在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经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审核后上报至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学校应以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招生咨询电话及所需材料,招生结束后应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结果。各校须在5月2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2.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招生工作是牵动社会、涉及千家万户的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校要认真学习招生文件,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耐心接待来电来访家长。学校要进社区(村)、进企业、进幼儿园进行政策宣传。

  3.严格执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事业计划,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有条件的可控制在40人以内)。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

  5. 严格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对于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结果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电子学籍。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7. 做好特殊儿童入学。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特教中心学校应及时接收智力残疾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8. 规范有序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教基〔2018〕182号)《关于规范有序有序做好2019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甬鄞教基〔2019〕4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9. 严肃招生纪律。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视情况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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