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鄞州区教育局   日期:2017-08-03   来源:鄞州区教育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精神,促进教育现代化的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评估认定的对象

  全省89个县(市、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单列评估的开发区(以下统称县)。

  二、省级评估认定的条件

  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并通过省级教育基本现代化县评估认定。

  三、省级评估认定的内容

  省级评估认定主要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四个方面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1。

  其中社会认可度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四、省级评估认定的程序

  省级评估认定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作采取县级自查自评、设区市审核、省级评估认定的程序。

  1.各县级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申报计划及时间表,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评。

  2.自查自评内容:一是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情况;二是小学、初中校际差异情况;三是县级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四是县域内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3.自查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2),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表在政府网或教育网、当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一周结束后正式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省级评估认定。

  自查自评与标准要求有差距的,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

  4.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评估县的申请后,在对申报材料初审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组织评估,初审主要是依据当年的教育事业年报数据。

  5.通过专家组实地评估的县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提交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再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最后报教育部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认定。

  五、省级评估认定报送材料的要求

  县级政府的申请评估材料须经设区市政府同意,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需要报送的材料如下:

  1.县级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报告。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4.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6.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公告。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省级评估认定工作一般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结束,并形成省级对县级政府的评估报告。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部署开展自查自评、审核工作。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予以“一票否决”,并在两年内禁止申报。

  联系人:省教育厅督导处鲍铁虎,电话:0571–88008892,邮箱:baotiehu@163.com。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1401室。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2.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浙政教督办[2017]18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