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的督导、评估、评价,三者所指向的宏观目的和手段是一致的,但微观的目的和手段,在概念上略有差异。
论“督导”
督导,是基于行政手段的强势性教育促进行为,它以“督”为内涵特质,以“导”为外延属性,加在一起,即“以督的方式去导”,以此促进教育。
有人主张“督”“导”并举,这实际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折中。这种折中的“并列式”解析方法,在“领导”“指导”“引导”“教导”“诱导”“编导”“辅导”“劝导”“疏导”“倡导”等大量“偏正式”语境结构中,很少或难以被应用。“督导”被“并列式”地解释为“并举”,或为了弱化督查性质而作出掩人耳目的迁就,或是督导人员夸大自身“(督和导)两手都能均衡抓”功能。
因此,督导就要强化它的“督查”功能。落实到教育行政部门,德育科、教育科、计财科、安全科等,就是要去“领导”“指导”“教导”“辅导”等,督导科就是要去“督导”:“你干好了,我可以不管,也可以提出褒奖意见;你没干好,我就一定要管,并提出整改和惩处意见,”让督导工作成为教育内部的最后保障线。
这样,才能真正确立和提高督导的地位、功能、作用,并保证督导人员的真实履职。
论“评估”
评估,是基于专业手段的协议性教育促进行为(尽管督导也需要专业性,但专业性不是督导的第一性质),它以“估”为内涵特质,以“评”为外延属性,加在一起,即“以估量的方式去相对精准的评论客体”,以此促进教育。
因此,资产评估、产值评估、身价比评估、风险评估(风投评估)、行业准入评估、市场前景评估、股份业绩评估,等等,均基于数据。数据精准的,叫“测评”,数据相对精准的,叫“评估”或“估评”,没有数据基础的,叫“瞎评”。
因此,评估,必须基于“定量分析”。有的评估,常常缺乏数据,或数据不真实,严格地说,这实际上还不够资格称“评估”。当然,单有定量分析而没有定性分析,也会犯方向性错误。这正如我们要评估一位司机的能力,他开车的方向性质一定要对,但在评估他的专业性时,我们的主要精力,还是要集中到他的技术参数上去。
现在大兴“第三方评估”,这“第三方评估”的概念有两种解析:一是,第三方作为第一方的代理人(或受托方),对被第一方领导或管辖的第二方进行单向评估,实际上类似于第一方出于各种原因或理由去“借刀杀人”;二是,第一方、第二方共同委托各自信任的第三方,或由社会力量委托第三方,对第一方、第二方各自对应的权利义务、行为业绩做出“中间人评判”。
“第三方”是“中间人”,还是是“第一方的代理人”,直接影响三者利害关系和评估结果。在中国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我想“第三方”会有一个“准第三方”向“真第三方”进化的过程,当“真第三方”发力的时候,“管办评分离”才会进一步实现。
当然,目前的“准第三方”评估,也确实提高了一定的评估效能,一是专业性得到了基本保障,领导意志有所淡化,二是公正性得到了基本保障,原有的上下级之间的评估主观有所控制。
论“评价”
评价,是不一定基于权力强势和数据专业的一种自由式教育促进行为,它主要围绕原则性的或相对模糊的“价值”,开展评论。
正因如此,业内业外,三教九流、社会各界,按“公理婆理”的风格,纷纷发起教育评价。他们可不因自己的权威,不因自己的专业,不因自己的数据,却单因自己的价值观和非常局部的现象描述,独立或参与各种各样、长短不一、规范不一的评论。
评论的结果,就是描述自己不一定验证过的现象,并呈现自己的价值取向。这种描述和价值取向,见仁见智,良莠不齐,需要专业的评估去验证分析,需要明确的督导去扬善戒弊。
经过规范的督导或评估后所作出的评价,是比较权威可信的;否则,也许只有些许参考价值,甚至背道而驰。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