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园区(中心)和政府投资公司: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1年鄞州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园区(中心)和政府投资公司,凡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见附件2)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我区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情况下,经批准,采购人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定点或协议采购规定执行。(协议采购类中空调、信息产品中电脑全区将按各单位年初采购预算数量全年分两期进行集中采购,年中没有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原则上不采用协议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政策见鄞州区财政局外网www.bof.gov.cn政府采购栏目),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审核监管职责。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2011年鄞州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