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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社区教育的规定

作者:社区学院   发布时间:2010-09-10   来源:鄞州区教育网   文字显示:[ 放大 | 缩小  ]  视力保护色: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城市的区域街道可以通过试点,逐步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一类的社会组织,以组织、协调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学校工作,优化社会教育环境。”
(1998.12)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三部分“教育体制改革”中第17条规定:
  “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同附近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吸引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探索出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与社会结合的形式。”
(1993.2)
 
  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第54条规定: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1996.3)
 
  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第40条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    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1998.3)
 
  教育部颁发的《面向21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中指出:
   “开展社区教育的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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