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审批中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作者:鄞州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4-28 来源:鄞州教育网 文字显示:[ 放大 | 缩小 ] 视力保护色:
鄞州区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甬教政〔2019〕148号)的文件精神,鄞州区教育局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将取消下列证明事项,并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1. 取消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附件1)。
3.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书面承诺(附件2)。
4. 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时提交的信用证明(征信记录),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3)。
5.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时提交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在200㎡—300㎡的消防安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以及教育部门场地勘验证明(附件4、5)。
鄞州区教育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承诺内容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承诺不实、违反承诺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将申请人违反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报送相关公告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将严重违反信用承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加大惩处力度。
附件:
1. 鄞州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房屋质量检测核查意见(样本)
2.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样本)
3.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样本)
4. 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样本)
5. 宁波市鄞州区培训机构场地勘验表(样本)
下载: 附件1-5.doc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