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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学生课间意外摔伤事故

作者:袁以琳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鄞州教育网   文字显示:[ 放大 | 缩小  ]  视力保护色:


  学生课间意外摔伤事故

  (一)案情简介

  2020年某日下午,我校一年级学生小贤(化名)课间在走廊上奔跑,并和小博(化名)等同学玩耍打闹,由于走廊上学生众多,导致小博在玩耍推搡间不慎摔倒在地,磕坏了一颗刚换好的恒牙。事发之时,班主任立刻将小博送往医院治疗,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学校领导和双方家长。医院对小博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后表示:小博磕坏的牙齿是恒牙,暂时只能进行修复。修补的部分存在随时脱落的可能性,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得定期去牙科医院维护损伤的牙齿。

  小博家长知道此事后愤怒不已,情绪激动地找小贤家长讨要说法,甚至要对小贤诉诸暴力。同时小博和小贤的家长一致认为,学校老师没有起到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才导致这一件恶性事件的发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最终在我校安体部门的调解下,小贤家长同意赔偿小博家4000元医疗费、1000元营养费和精神损耗抚慰金,我校无需承担责任和赔偿。

  (二)案情评析

  (1)争议焦点

  1.小贤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费用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1.小贤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本案中的小贤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其监护人的责任,是指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一旦能够认定小贤侵权事实的存在,由此要求小贤家长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看,监护人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为:1.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造成了他人损害。本案中小贤未满八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因推搡打闹导致小博磕坏门牙,都符合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小贤父母需依法对此负责。

  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的特定关系看,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侵权行为担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即是此理。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监护人进入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人就无法尽到照顾、保护和管教的职责了,由此,便有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为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机构之间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在第38条中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我校素来贯彻礼仪教育。教导学生言行有礼,不仅提醒学生不能在走廊追逐打闹的行为,每逢下雨天也会在走廊、过道等多处摆放醒目的“小心路滑”的警示标志,并铺上防滑垫,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教师每周会在安全教育平台中下发安全作业,让学生和家长在周末时间了解并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在每周的道德与法治课、每日十分钟的专属德育时间、每位值周教师课间的巡视中,都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由此可见,我校在日常工作中尽到了管理的职责,履行了教育义务,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之后应对迅速、及时送生就医、积极主持双方家长调解。

  综合全案事实,可以认定我校无需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费用如何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遭受人身损害可以申请赔偿如下:就医治疗支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以及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贤因玩耍打闹导致小博摔倒并磕坏恒牙,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小贤家长应当赔偿后者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后期维护产生的费用,根据医院开据的实际发票进行支出。

  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几类费用的赔偿需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自由裁量。在我校安体部门的协调下,小博家长无诉讼意愿,因此这几笔费用由双方家长自主商议而定。

  具体赔偿项目详情如下:

  医疗费:小博家长愿意调解,费用参考现阶段市场价经医院开具的票据赔偿金额4000元;

  营养费、精神损耗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定(无需证明)赔偿金额1000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学校教育形式的发展变化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进步,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正在逐步延伸,但也要注意未成年人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平衡。事实上,法定监护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性义务,拿本案来阐述,不能因为孩子在学校而将监护义务全部转移给学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能是他的父母,所以他的行为后果理应由父母承担,这是校园纠纷案件中必须首先界定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秉持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各界共识,只要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就难逃其咎的结论其实是不合理的。虽然在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因其枉顾学校利益、过于苛责校方责任,反而会致使学校教育成本和风险大增,势必造成学校为规避风险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甚至因噎废食。许多学校因此出现了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室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德智体美素质的提升,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背道而驰。

  故在认定校方责任比例时务必要结合具体案情谨慎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学校的教学积极性。就此案而言,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义务,是无需对此案负责的。

  对于给孩子造成的不可逆伤害,启示我们更多的是要做好事前预防。对于学校而言,可以做的有:1.结合法律知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具体为班主任落实好每日的德育时间、每周的德育总结,学校层面落实好周期性的安全专题总结或汇报。2.结合课程进行安全教育。可结合任教学科性质在课堂上进行辅助的安全教育。3.合理分配各任课老师候课时间,提前5分钟候课,并进行课间管理。班主任安排学生为安全小助手参与班级管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安全文明活动的重要性。4.借助其他平台完成安全教育,比如通过“安全教育平台”来落实安全课程、通过保险公司为学生投资意外伤害险。对于家长而言,他们是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在亲子关系的建立中对安全教育知识进行学习指导。社会各界也可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安全教育的宣传贡献力量。

  事后又该如何做呢?当发生案件之后,法律的修复功能非常有限,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自力量来共同努力,做好事后弥补的工作。未成年的成长保护应该是一项国家战略,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这也是涉及中华民族未来的宏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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